【基本案情】
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15家汽車駕駛培訓單位簽訂聯營協議及自律公約,約定共同出資設立聯營公司即臺州市路橋區浙東駕駛員培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東公司),固定駕駛培訓服務價格、限制駕駛培訓機構間的教練車輛及教練員流動,涉案15家駕培單位原先分散的輔助性服務(如報名、體檢、制卡等)均由浙東公司統一在同一現場處理,浙東公司收取服務費850元。聯營協議第三條具體約定了聯營公司設立的注冊資本與股本結構。涉案15家駕培單位中的臺州市路橋吉利機動車駕駛培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利公司)、臺州市路橋區承融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融公司)以該15家單位構成壟斷經營為由,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聯營協議及自律公約無效。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浙東公司統一處理原先分散的輔助性服務,可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其收取服務費850元并無不當,有關股本結構條款和服務收費條款可以依法適用反壟斷豁免,故一審判決僅確認涉案聯營協議及自律公約中構成橫向壟斷協議的條款無效。吉利公司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確認聯營協議中股本結構條款和服務收費條款無效。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達成壟斷協議的經營者主張適用壟斷豁免的,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符合有關法定情形,不得在缺乏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僅僅依據一般性推測或者抽象推定壟斷豁免抗辯成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關于橫向壟斷協議規定的合同條款,與橫向壟斷協議條款緊密聯系的條款,以及服務于橫向壟斷協議行為實施的條款均應屬無效,否則不足以消除和降低壟斷行為風險。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涉案聯營協議及自律公約全部無效。
【典型意義】
該案是典型的橫向壟斷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裁判澄清了橫向壟斷協議豁免事由的適用標準,闡明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橫向壟斷協議應歸于無效的一般原則,且無效范圍不限于橫向壟斷協議條款本身,還包括與之具有緊密關聯、缺乏獨立存在意義的條款和服務于橫向壟斷協議行為實施的條款。該案裁判有力維護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有利于從源頭上制止壟斷行為。
|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