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發起人未按公司章程實繳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其他發起人、股東與該股東、發起人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新《公司法》第5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實際繳納出資,或者實際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設立時的其他股東與該股東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第9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繳納股款,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購的股份的,其他發起人與該發起人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