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民法典》第1169條第1款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亦莊律師 日期:2025-1-10
新《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民法典》第1169條第1款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