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物出資中,確定出資義務完成的時間通常涉及兩個關鍵時間點:權屬變更完成之日和實際交付之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以下是確定出資義務完成時間的具體分析:
權屬變更完成之日:
出資人應將實物財產的所有權從自己名下轉移到公司名下,即完成權屬變更。這一步驟是確認出資人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的重要法律事件。
實際交付之日:
除了權屬變更外,出資人還需要將實物交付給公司使用。只有實際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才能直接利用該實物發揮其資本功效。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出資人僅僅完成了權屬變更,但未將實物交付給公司使用,那么出資人并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例如,中盈公司在與泰達酒店簽訂增資協議后,雖然為泰達酒店辦理了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但并未將房屋實際交付給泰達酒店使用,直至2017年8月17日才完成全部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因此,法院最終認定2017年8月17日為中盈公司完成出資義務的時間。
總結來說,確定實物出資義務完成的時間,需要綜合考慮權屬變更和技術交付兩個因素。只有當權屬變更和技術交付都完成時,出資人才完全履行了出資義務。在處理相關糾紛時,法院通常會依據這兩個方面來判定出資人是否完全履行了出資義務。